当前位置:中国伊春 > 伊春要闻

市物价局负责人就防止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答记者问

发布日期:2018.01.16 来源:伊春日报社

“两节”将至,冬季旅游如火如荼。日前,就如何贯彻落实全省“文明旅游龙江行”主题活动暨冬季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物价局关于做好2018年春节期间市场价格监管调控工作的通知要求,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价格法律法规,防止发生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积极妥善做好春节期间市场价格监管调控及今年我市冬季冰雪旅游市场监管工作,本报记者就有关事项采访了市物价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

问:近年来市物价部门在维护市场价格秩序,打击违价行为作了哪些工作?

答:近年来市物价监督管理局紧紧围绕“促发展、稳物价、惠民生”工作主线,扎实推进常态化和重点行业价格检查,切实营造优良价费环境,2017年先后开展冬夏旅游、节假日、中高考、十九大、双十一等重点时段市场价格检查,重点推进文明城市创建明码标价检查和规范17个县(市)区价格行为全覆盖检查,对全市1700多家超市、宾馆、餐饮、药店、景点、商场等行业进行了检查,对289家经营者和商户进行提醒告诫、责令整改和行政处罚,受理了201件价格咨询举报案件,全部处理反馈,维护了市场价格秩序稳定。

问:2018年春节临近,市物价部门采取哪些措施维护市场价格稳定。

答:我局经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把稳定物价水平,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作为春节工作首要任务。一是充分发挥价格监测职能作用,密切关注粮油肉蛋奶菜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动情况,多渠道发布涉民商品价格信息,重点开展价比三家和价比三城民生信息发布活动,引导群众理性消费。积极做好涉民价格数据分析,遇到突发价格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并提出合理化建议,维护市场稳定。二是强化市场价格监管力度,增加节假日市场价格监管频次,加大对生活必需品、特色消费品、旅游、交通运输、网络购物等领域的监管力度,重点打击哄抬物价、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各类违价行为。发挥12358价格咨询投诉举报系统作用,24小时受理群众关心关注各类价格事宜,维护群众价格权益,真正让群众过上欢乐祥和的幸福春节。

问:春节期间也是我市的旅游旺季,市物价部门有哪些专门举措。

答:元旦春节期间正值我省冰雪旅游市场旺季,全市价格主管部门将把旅游市场检查作为节日市场监管的重点,并吸取省内外各类旅游消费“天价”事件教训,开展旅游市场价格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强化冬季节日旅游市场价格监管成效。着力规范餐饮住宿、购物、观光游览等环节价格秩序,优化旅游消费环境。重点打击冰雪旅游市场不履行价格承诺、虚假折扣、低标高结等价格欺诈行为,严肃查处景区经营者不执行政府规定的价格水平或浮动幅度、擅自增设收费项目、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在12358投诉咨询举报24小时值班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网络平台和各类媒体作用,认真受理每一起群众和游客关于旅游价格问题,维护群众价格权益,共同为我市旅游发展营造优良价费环境。

问: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有哪些?

答: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要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或服务价格;应当正确运用定价权,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核定实行市场调节的商品或服务价格;经营者应依法明码标价和公示价格,严格规范自身价格行为;依法执行政府制定的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要树立大局意识,强化内部管理,降低经营、生产和流通环节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

问:经营者及相关单位不得有哪些价格违法行为?

答: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主要存在的有下列违价行为。一是不明码标价、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二是销售商品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通过抬高等级、短缺数量、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变相提高价格;三是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四是利用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要提价,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等标价,来诱导消费者;五是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自立收费项目或自定收费标准;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六是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上涨。这些违价行为也是我们物价部门重点查处和打击的违法行为。

问: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发生价格违法行为应承担哪些责任?

答:对价格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对违价行为责任都有明确的规定,比如: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不标明价格;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未经价格主管部门监制,擅自印制、销售和使用标价签,要进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及相关单位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要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希望经营者和相关单位有效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加强对违价责任的认识,物价部门也将继续加大对价格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让经营者和消费者知价懂价。

无标题文档